幼兒教師資格證單選題練習:教育法律法規
編輯:育德園師(www.jydly.com) 202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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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外地務工的劉某夫婦在當地產下一男孩,今年已滿七歲,但遲遲不能上學,當地教育局給出的理由是沒有當地戶籍。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 當地政府做法正確,雖然無奈但也是依法辦事
B. 當地政府做法正確,劉某夫婦應當回戶籍所在地為孩子申請入學
C. 當地政府做法錯誤,侵犯了孩子的受教育權利
D. 當地人民政府無權過問異地戶籍適齡兒童的受教育權
2. 中學教師夏某安排成績比較落后的兩名同學考試時間上自習、教師夏某的做法( )。
A. 合法,教師正確履行了提高業務水平的義務
B. 合法,教師有權安排學生的學習
C. 不合法,侵犯了學生的人格尊嚴權
D. 不合法,侵犯了學生的受教育權
3. 被撤銷教師資格的教師,自撤銷之日起( )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
A. 1年
B. 2 年
C. 3 年
D. 5 年
4. 小輝體育課在操場打籃球,被突入校內的裝修卡車撞傷。對于小輝所受傷害,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的是( )
A. 小輝
B. 裝修卡車司機
C. 體育教師
D. 門衛
25. 敏敏隱瞞自己患有哮喘的病史,體育課上舊病復發,摔倒磕傷,緊急送往醫院。對于敏敏的傷害,( )應承擔責任。
A. 學校
B. 敏敏監護人
C. 體育教師
D. 班主任
26.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書的次日起( )工作日內,作出處理。
A. 15
B. 20
C. 25
D. 30
27. 劉某擔任某縣高一數學教師時通過了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學校以各種理由不予批準劉某在職學習。劉某欲以剝奪其參加進修權利為由提出申訴,受理申訴的機構應當是( )。
A. 當地縣教育局
B. 當地縣人民政府
C. 地市教育局
D. 省教育廳
28.《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頒布于( )。
A. 1985 年
B. 1986 年
C. 1987 年
D. 1988 年
29. 根據法律的規定,我國義務教育學校的內部管理體制為( )。
A. 教師負責制
B. 校務委員會負責制
C. 家長委員會負責制
D. 校長負責制
30. 學生所享有的受教育權主要包括受完法定教育年限權、學習權和( )
A. 名譽權、榮譽權
B. 公正評價權
C. 隱私權
D. 人格尊嚴權
31.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規定,對在校園內結伙斗毆,擾亂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學秩序的,由( )來處罰。
A. 學校
B. 教育主管部門
C. 家長
D. 公安機關
32. 我國《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 年)》針對義務教育提出開展“陽光體育”運動,保證每天鍛煉( )。
A. 45 分鐘
B. 30 分鐘
C. 40 分鐘
D. 60 分鐘
33. 教育活動必須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實行( )與( )相分離。A.教育、政治 B.教育、經濟 C.教育、文化 D.教育、宗教 34.學校派張老師參加省里組織的骨干教師培訓,但按學校的相關規定,應扣除張老師500 元的績效工資。學校的這項規定( )。
A. 節約了辦學成本
B. 加強了經費管理
C. 體現了按勞取酬
D. 侵犯了教師權利
35. 以下( )不屬于法律所規定的教師可享受的醫療待遇。
A. 定期健康檢查
B. 安排休養
C. 免費醫療
D. 提供醫療便利
36. 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應當進行義務教育,所需經費由( )予以保障。
A. 人民政府
B. 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
C. 教育部門
D. 學校
37. 教育行政部門未履行相應職責,對學生傷害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給予相應的( )。
A.民事處分
B.民事處罰
C.行政處分
D.行政處罰
38. 在我國,明確提出實行學生申訴制度的法律是( )。
A.《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B.《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C.《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D.《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39. 明明已經年滿 16 周歲了,依法他可以從事( )。
A. 服務行業
B. 正常工作量的勞動
C. 有害勞動
D. 過重勞動
40. 新義務教育法修訂的時間是( )。
A. 1986 年
B. 1982 年
C. 2006 年
D. 1990 年
【答案解析】
1. 【答案】C。《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一章第十二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
2. 【答案】D。不得設置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不得開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
3. 【答案】D。《教師資格條例》第 19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一)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被撤銷教師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 5 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4. 【答案】B。《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二章第八條規定: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后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后果發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擔相應的責任。小輝所受傷害是卡車司機導致,因此卡車司機承擔主要責任。
5. 【答案】B。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二章第十條規定:符合“學生或者其監護人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學校的”情形,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應當由學生或者其監護人承擔相應責任。
6. 【答案】D。本題考查考生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的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教師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的三十日內,作出處理。
7. 【答案】A。本題主要考查考生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的了解。教師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教師提出的申訴的受理機構是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劉某在某縣就職,因此劉某的申訴由當地縣教育局受 理。
8. 【答案】B。我國于 1986 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9. 【答案】D。根據法律的規定,我國義務教育學校的內部管理體制為校長負責制。也就是說,校長全權代表學校并被賦予決策權、指揮權、人事權和財務權。校長負責處理學校的日常教學科研活動,完善學校的管理,同時健全學校領導機構機制。
10.【答案】B。受教育權是學生最主要的權利,包括受完法定教育年限權、學習權和公正評價權。受完法定教育年限權是指年滿 6 周歲的兒童應入學接受義務教育,并受滿法律規定的教育年限,學校和教師不能隨意開除學生。學習權是指學生有在義務教育年限內在校學習的權利。公正評價權是指學生在教育教學過程中,享有要求教師、學校對自己的學業成績、道德品質等進行公正的評價,并客觀真實地記錄在學生成績檔案中,在畢業時獲得相應的學業成績證明和畢業證書的權利。
11. 【答案】D。《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 72 條規定:“結伙斗毆,尋釁滋事,擾亂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教學秩序或者破壞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侵占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故選 D。
12. 【答案】D。“陽光體育”運動保證每天鍛煉一小時。
13. 【答案】D。《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一章第八條:教育活動必須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實行教育與宗教相分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14. 【答案】D。《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九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學校主管部門和學校應當制定教師培訓規劃,對教師進行多種形式的思想政治、業務培訓。”第七條指出教師享有“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的權利。學校按規定扣除張老師 500 元的績效工資,這項規定侵犯了教師權利。
15. 【答案】C。《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教師的醫療同當地國家公務員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對教師進行身體健康檢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師進行休養。醫療機構應當對當地教師的醫療提供方便。
16. 【答案】A。本題主要考查考生對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應當進行義務教育,所需經費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17. 【答案】C。《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教育行政部門未履行相應職責,對學生傷害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有關責任人的行為觸犯刑律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8. 【答案】B。《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 42 條明確賦予了學生申訴權:“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 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19. 【答案】A。《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八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招用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執行國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的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另外,不得讓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居住。
20. 【答案】C。義務教育法是指規范義務教育過程中各方權利義務的法律規范的總 稱。我國這方面的立法主要是 1986 年 7 月 1 日起執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2006 年 6 月 29 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新義務教育法,于 2006 年 9 月 1 日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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