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發文!擬《教師法》修訂草案 提高教師準入學歷門檻
編輯:育德園師 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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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資報考大事件!
教育部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征求意見稿》中對學歷標準、注冊資格等方面
提出了更嚴格更高的要求
1、修訂草案要點1 擬修訂《教師法》草案目前還在公開征求意見階段
根據公告內容顯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1年12月20日。
也就是說,目前還沒定,還在征求意見階段,但草案已立,從草案到實施還有一段時間。
2、修訂草案要點2 草案提到了這些重要變化
一、學歷標準變化 提高教師準入門檻
現行規定vs草案內容,如下:
現行規定:
第十一條 取得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相應學歷是:
(一)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幼兒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二)取得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中等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三)取得初級中學教師、初級職業學校文化、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專科學校或者其他大學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四)取得高級中學教師資格和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學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取得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職業高中學生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學歷,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五)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研究生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歷;
(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師資格,應當按照成人教育的層次、類別,分別具備高等、中等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草案內容:
第十六條(學歷標準)取得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相應學歷學位:
(一)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學校學前教育專業專科或者其他相關專業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二)取得中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學校師范專業本科或者其他相關專業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并獲得相應學位;
(三)取得普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碩士研究生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并獲得相應學位;
(四)取得職業學校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學校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技能或者實踐工作經驗;有特殊技能者,可放寬至專科畢業學歷;
(五)取得特殊教育教師資格,應當按照特殊教育的學段,分別具備特殊教育師范類專業專科、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并獲得相應學位;或者其他相關專業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并獲得相應學位。
中等職業學校文化課教師應當取得相應的高級中學教師資格;高等職業學校基礎課、公共課教師應當取得相應的普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草案內容要點,總結如下:
學歷限制:
?幼兒-專科及以上學歷;
?中小學-本科及以上學歷;
?普通高校-研究生及以上學歷;
專業限制:
學前教育專業/師范專業或其他相關專業;
學位限制:
本科及以上學歷需要獲得學位。
二、定期注冊標準
草案內容:
教師資格證書實行定期注冊制度。在幼兒園、中小學、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和特殊教育學校從教的教師,由學校出具意見,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的學校進行注冊;在其他教育機構中從教的教師,由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注冊。注冊不合格的,教師資格證書失效,不能繼續從事教育教學工作,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草案內容要點,總結如下:
1、教資證書實行定期注冊制度
2、在校從教教師,定期注冊不合格,則教資證書失效,無法從事教師工作(定期注冊的條件不符合,比如學歷不達標,就會注冊失敗)
三、將師德風范寫入法規
草案內容:
第四十八條(師德失范)教師有違反法定義務和教師職業道德、行為準則等行為的,所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及時制止、責令改正并進行批評教育,并視情節,按照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分別給予調整崗位、暫停教學工作、降低職務等級、限制評獎評優、解除聘用合同等處理或者依據事業單位人員管理相關規定給予處分。
草案內容要點,總結如下:
修訂草案,首次將師德風范納入法規,突出師德師風第一標準,將師德師風建設的要求轉化為法律規范,并明確了違規處理辦法。
處理辦法流程:及時制止、責令改正—調整崗位、暫停教學—降職—解聘—處分
四、新增教師嚴重違法條例規定
現行規定vs草案內容,如下:
現行規定:
第三十七條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 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草案內容:
第五十二條(嚴重違法)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開除處分或者予以解聘,并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撤銷教師資格,五年內不得申請教師資格;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或有本法第十九條所列情形的,撤銷教師資格,終身不得申請教師資格,禁止從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公開發表違反憲法言論,損害黨和國家聲譽的;
(二)利用職務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嚴重損害教育公平的;
(三)品行不良,嚴重損害教師形象的;
(四)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嚴重損失,或者以此強制、誘導學生接受有償補課的;
(五)嚴重侵害學生合法權益,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造成人身傷害等嚴重后果的;
(六)與學生發生不正當性關系的;
(七)其他嚴重違反教師職業行為準則等師德規范情形的。
草案內容要點,總結如下:
①新增4個條例(分別是(一)、(二)(六)(七))
②主要對教師的言行,以及師德風范方面進行規定和約束,提高教師的職業素養,保護學生的人生安全等。
五、明確首次任教試用期限
現行規定vs草案內容,如下:
現行規定:
第十三條 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首次任教時,應當有試用期。
草案內容:
第二十一條(試用期限)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首次進入學校任教時,應當有一年試用期。非師范專業畢業的人員,還須通過相應教育教學專業能力培訓并取得合格證書。
草案內容要點,總結如下:
①明確了首次任教的試用期限為1年
②非師范人員首次從教,還需要通過專業能力合格證書培訓。
六、新增教師特別權利和義務
草案內容:
第十二條(特別義務)幼兒園、中小學教師在履行職責時,應當注重保護未成年學生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制止學生欺凌和其他有害于學生的行為;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或者學生傷害事故,應當積極保護、救助學生;應當與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相互配合,加強對家庭教育的指導,促進家校協同育人。
第十四條(特別權利)高等學校、職業學校教師可以獨立或者以團隊方式開展學術探索、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可以適當兼任與職責任務相關的社會職務,參與社會服務。
草案內容要點,總結如下:
①特別義務明確指出幼兒,中小學教師在教育教學過程中要積極保護、救助學生,強化了教師對未成年學生的保護救助義務。
②特別權利旨在鼓勵教師實施創新,適當參與社會服務。